2018-05-14 11:06:53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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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社会化引才引智奖励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发挥社会化组织在引才引智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建设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17〕38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与我市建立联系的国内外人才(人力资源)和创业服务机构、海外社团组织、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引才工作站、引才大使、其他松散型合作单位(企业)和个人。
二、奖励办法
(一)开办补助经费
国内外知名人才(人力资源)和创业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提供高层次人才项目推介或企业中高层次人才招聘(如猎头招聘、RPO招聘)等服务,且注册资金(须20万元及以上)和人员到位的,给予20万元开办补助经费(正常运行三个月后,补助人民币10万元;正常运行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再补助人民币10万元);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一定期限和面积的免租办公场所。
(二)工作资助经费
主要分两种类型:
1、国内外人才服务机构、海外社团组织工作资助经费。其与我市合作建立“慈溪市引才工作站”,签订年度人才服务合作协议的,经考核,给予最高人民币50万元年度工作资助经费(若当年度享受开办补助经费的,给予最高人民币30万元年度工作资助经费)。具体分成以下三档(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一档:全年新提供通过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初选项目数达到10个、入选2个且落户慈溪1个的(须做好所有推荐人才项目申报材料准备,以及来慈考察人才接送、项目落地注册手续办理等工作),给予年度工作资助经费人民币10万元。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上述考核任务的,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给予相应资助或扣除。通过初选项目数超过10个的,每增加1个,资助人民币2000元;通过初选项目数不足10个的,每减少1个,扣除人民币4000元。入选项目数超过2个的,每增加1个,其中属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的资助人民币10000元,属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或市“上林英才”计划的资助人民币5000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入选项目数不足2个的,每减少1个,扣除人民币5000元。无项目落户慈溪的,扣除人民币10000元。
第二档:全年新提供通过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初选项目数达到25个、入选4个且落户慈溪3个(须做好所有推荐人才项目申报材料准备,以及来慈考察人才接送、项目落地注册手续办理等工作),举办人才项目对接、才富对接等活动2次以上,并做好国家、省“千人计划”、宁波市“3315”计划人才项目答辩辅导工作的,给予年度工作资助经费人民币25万元。超额完成上述考核任务的,以人民币25万元为基数,再给予相应资助:通过初选项目数超过25个的,每增加1个,资助人民币2000元;入选项目数超过4个的,每增加1个,其中属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的资助人民币10000元,属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或市“上林英才”计划的资助人民币5000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档:全年新提供通过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初选项目数达到40个、入选8个且落户慈溪5个(须做好所有推荐人才项目申报材料准备,以及来慈考察人才接送、项目落地注册手续办理等工作),举办人才项目对接、才富对接等活动4次以上,并做好国家、省“千人计划”、宁波市“3315”计划人才项目答辩辅导工作的,给予年度工作资助经费人民币40万元。超额完成上述考核任务的,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再给予相应资助:通过初选项目数超过40个的,每增加1个,资助人民币2000元;入选项目数超过8个的,每增加1个,其中属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的资助人民币10000元,属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或市“上林英才”计划的资助人民币5000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作资助经费。其与我市合作建立“慈溪市引才工作站”,签订年度人才服务合作协议的,经考核,给予建站单位年度工作资助经费人民币5万元。同时,对建站单位人才项目推荐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个人一定资助(最高人民币10万元):全年每新提供通过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初选项目1个,资助人民币2000元;每入选1个,其中属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的资助人民币10000元,属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或市“上林英才”计划的资助人民币5000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人才项目推荐费
经允许推荐高层次人才携项目参加我市在国内外举办的人才项目对接活动、不定期来慈考察,或推荐申报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经初审通过的,给予推荐单位(个人)每个人才项目推荐费人民币2000元(提供年度工作资助经费的建站单位,推荐申报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的项目不重复补助)。推荐在国外已注册企业、产品成熟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项目,参加我市在国内外举办的人才项目对接活动或不定期来慈考察,每个人才项目推荐费可提高至人民币3000元。
(四)人才项目落户奖励费
推荐领军人才(团队)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其领衔的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分别给予推荐单位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推荐创业型领军人才入选市“上林英才”计划A类、B类、C类层次的,其领衔的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分别给予推荐单位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人才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五)引才大使补助经费
每年对被聘为“慈溪市引才大使”的人员,按工作实绩给予最高人民币30万元的年度补助经费。具体标准如下:推荐领军人才(团队)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的,每个人才项目给予人民币10000元补助;推荐领军人才(团队)入选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或市“上林英才”计划的,每个人才项目给予人民币5000元补助;推荐领军人才(团队)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或市“上林英才”计划,且该人才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同一人才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其为所在企业引进的人才项目减半补助。
上述政策与招商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办理程序
(一)开办补助经费。国内外知名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创业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开办补助经费的,须填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办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到位注册资金证明、职工劳动合同等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工作资助经费。国内外人才服务机构、海外社团组织、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年度人才服务合作协议的“慈溪市引才工作站”,于协议到期年度12月底前,填写《慈溪市引才工作站年度考核表》(附件2)、《推荐申报各级人才计划项目清单》(附件3),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人才项目推荐费。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在国内外举办的人才项目对接活动,每次活动结束后,推荐单位或个人填报《推荐参加对接活动人才项目清单》(附件4),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予以结算。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年度人才服务合作协议的“慈溪市引才工作站”推荐高层次人才携项目不定期来慈考察,由市人力社保局登记备案,每年12月底前,凭《慈溪市引才工作站年度考核表》(附件2)、《推荐人才项目来慈考察备案表》(附件5)统一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或推荐高层次人才携项目不定期来慈考察的,每年12月底前,凭《推荐申报各级人才计划项目清单》(附件3)或《推荐人才项目来慈考察备案表》(附件5)统一结算。
(四)人才项目落户奖励费。推荐单位在推荐人才项目申报慈溪市“上林英才”及以上人才计划后,须及时填报《推荐申报人才计划项目清单》(附件6),报市人力社保局初审,经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核小组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推荐引进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推荐单位按每个项目分别填写《慈溪市人才项目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应经审核确认的《推荐申报人才计划项目清单》(附件6),报市人力社保局。
(五)引才大使补助经费。每年对被聘为“慈溪市引才大使”的人员,根据本人引才工作实绩,填写《慈溪市引才大使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8)、《推荐申报各级人才计划项目清单》(附件3),并提供相应经审核确认的《推荐申报人才计划项目清单》(附件6),报市人力社保局。
上述(一)、(二)、(四)、(五)项所涉及的开办补助经费、工作资助经费、人才项目落户奖励费和引才大使补助经费,须经市人力社保局初审,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核小组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按规定予以拨付。
原《慈溪市中介引才引智奖励实施办法》(慈人才办〔2016〕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
新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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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2018-05-14 11:07:47 |
附件3 | 2018-05-14 11:0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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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2018-05-14 11:07:26 |
附件6 | 2018-05-14 1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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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 2018-05-14 1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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