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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们公司是一家从事精密仪器研发的德资公司, 一名工程师由于专业知识考评不合格, 公司决定将其从管理岗位转岗到技术岗位。后来该员工由于无法接受公司的决定, 最终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同意给予其两周时间办理交接, 届时正式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但离职日期将至, 该员工却一直未按要求办理交接, 由于其掌握的技术数据对后道的生产工作非常重要, 他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我司希望将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扣留作为抵押以催促其交接,不知这是否合法可行?
答复:员工离职前夕的聘用期间一直是劳动关系的敏感点, 雇佣双方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您公司的问题很具有典型性, 其中包含了员工的交接问题, 工资支付问题以及员工侵害公司权益的处理问题。
一.员工的交接问题
工作交接虽然是员工在特殊状况下的工作内容, 但其仍然发生在劳动关系维系期间, 员工的这一工作依然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因此, 您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自身的规章制度来处理, 即如果员工的上述懈怠行为触犯了公司的内部纪律规范, 则公司即可依照既定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包括发出警告通知、扣除一定的奖金、处以规定的罚金或降低工资待遇甚至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 公司据以处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向员工公布过的。
二.工资支付问题
工资是雇佣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劳动报酬,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生活的基本功能, 因此法律规定员工的工资不得随意被克扣。本案中, 您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违纪事实依照规章制度在法律标准之内降低该员工的工资, 但是却不可将整个月的工资扣留作抵押。对于工资的不恰当拖欠和克扣只会使企业承担更大的补偿责任。
三.员工的侵权行为处理
本案中, 该名员工的交接懈怠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一种违纪行为, 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您公司能够证明确因该员工的行为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则可要求员工予以赔偿, 索赔的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当然, 公司的索赔也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公司先向员工支付工资而后另外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 另一种是公司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款, 但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 这样扣除的数额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另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