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6 15:25:30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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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和慈溪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精神,现就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首次就业(首次就业时间:2013年1月1日后)的宁波市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宁波市生源,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中小微企业是指慈溪市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条件。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一)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三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慈溪工作);
(四)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三、申报材料
(一)《 年度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上年度《损益表》年报;
(三)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实际工作单位用工证明;
(四)《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五)身份证、户口簿、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0-2012届毕业生应提供《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
四、 享受期限
(一)政策生效时间为
(二)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补贴标准
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申报地点、时间及程序
(一)企业向市人社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为次年1月15日至2月底,申请享受上年度1月至12月的社保补贴。
(二)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后于申报结束次月的20个工作日内将《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 年度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划拨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发放至各企业。
慈溪市内企业属于本文中确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本规定申报社保补贴;其余企业仍按《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慈政发〔2009〕5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1、《 年度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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