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5 08:52:09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2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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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慈溪市中小微企业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度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首次就业(首次就业时间:2013年1月1日后)的2013届应届(或2011-2012届往届未就业)的宁波市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宁波市生源,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中小微企业是指慈溪市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一)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2013届应届毕业(或2011-2012届往届未就业)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慈溪工作);
(四)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三、申报材料
(一)《 年度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上年度《损益表》年报;
(三)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实际工作单位用工证明;
(四)《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五)身份证、户口簿、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1-2012届毕业生应提供《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
四、 享受期限
(一)政策生效时间为
(二)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补贴标准
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申报受理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2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受理地点: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3号窗口。
七、其他事项:
1、2013年度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
2、对弄虚作假申领的企业,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补助金额,取消享受其他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慈溪市内企业属于本文中确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本规定申报社保补贴;其余企业仍按《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慈政发〔2009〕5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徐佳、沈欢;联系电话:63938223,63938298。
附件:《 年度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新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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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2014-01-15 08:5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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